公物拍賣,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傭金的比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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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實施細(xì)則(2004年8月28日)
第三十五條 公物拍賣,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傭金的比例為:
(一)成交額100萬元以下的,收取5%;
(二)成交額101萬元至500萬元的,收取4%;
(三)成交額501萬元至1000萬元的,收取3%;
(四)成交額1001萬元以上的,收取2%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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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》實施細(xì)則(2004年8月28日)
第三十五條 公物拍賣,拍賣人向買受人收取傭金的比例為:
(一)成交額100萬元以下的,收取5%;
(二)成交額101萬元至500萬元的,收取4%;
(三)成交額501萬元至1000萬元的,收取3%;
(四)成交額1001萬元以上的,收取2%以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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